第一条 为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主动维护学校正面良好形象,根据中央及教育部、学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是指定期或经常性发布新闻或动态、具有一定数量受众的基于互联网传播的新型媒体,包括网站、微博、微信、APP移动客户端、各类公众号、手机报、网络电视等。
第三条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党员还要遵守党纪党规,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知乎等各类新媒体公共空间中,积极宣传展示学校、引导舆论,为推进一流大学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四条 在使用新媒体时要遵守以下要求:
1.不准散布传播违背党的理论及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和违背中央决定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严禁在新媒体中发表或转发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言论、图片、视频,或者歪曲党史、军史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2.不准泄露党和国家及工作单位的秘密信息;严禁在新媒体泄露、扩散工作中尚未公开的重要事项或者其他机要文件等应当保密的内容。
3.不准制造和传播各类谣言;严禁为吸引眼球、引起关注而在新媒体制造、传播假新闻或假消息,扩散传播小道消息制造紧张空气。严禁利用新媒体诬告陷害诽谤。
4.不准转发有违社会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文字和图片、视频;严禁在新媒体转发、谈论涉及低级庸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的内容。
5.不准传播涉及民族宗教工作中的敏感信息、迷信信息和从事迷信活动;严禁在新媒体发表或转发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歧视以及涉及邪教、恐怖暴力、封建迷信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第五条 党员干部在使用新媒体时还要遵守以下要求:
1.不准从事电商、微商等经营活动;严禁违规利用新媒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与自身党员干部身份不相符的商业推销、推广活动。
2.不准违规收受带有贿赂性质的红包;严禁利用新媒体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支付红包等各种电子红包、电子礼券。
3.不准以任何形式搞团伙、拉票贿选;严禁利用微信群、微博等编织“关系网”拉帮结派、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等。
4.不准公开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严禁在新媒体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对上级领导和其他党员干部品头论足、乱传闲话,以及对所从事工作发牢骚、泄私愤,传播负能量。
5.不准发布其他不当言论;严禁利用新媒体从事其他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活动。
第六条 本规定由考评办解释。